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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只代表,我所,法律上,如非

提問: 不構成醫療事故, 醫院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補充: 本人郵箱y9812183731@sina.com 本人以醫療損害為由起訴醫院,法院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經鑒定如下: 1,人民醫院對患者第一次住院診斷"結核性胸膜炎,左側胸腔積液待診"和第二次住院診斷"急性重癥肝炎(藥物性)",是正確的,其治療符合規范. 2根據本病例提供的資料分析,患者發生急性肝損害系多聯抗結核藥物的不良反應所導致.3人民醫院在抗結核四聯藥物治療時就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的可能及后果與病人溝通的情況在病歷中記錄不祥,患者出院后應密切觀察藥物不良反應,定期復查肝功能等告知事項在出院記錄中無記載 (在本次醫療事故鑒定會上醫方陳述:第一次診斷結核性胸膜炎出院給患者開具出院證明上寫有 “每月復查肝功”事項,此證明在患者手中,要求患者出示該證明.患者在陳述中否認這一情況) 4 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據此, 醫院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医师解答: 首先聲明,我不是律師,我所說的也只代表個人的看法,我認為法律上來說醫院只對事故造成對就醫者損失賠償,如非事故則無法律賠償責任,要協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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